南沙区横沥2023年30人以下的企业可继续免征残保金,但要满足这个条件!
2022年12月31日,残保金免征优惠到期,2023年纳税人如何继续免征残保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工商注册3年以内 继续免征残保金 其实不然! 除了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以外,财税〔2017〕18号中对残保金有这样一条规定: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并无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在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到期以后,若是30人以下的纳税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不足3年的,在剩余的时间内仍然可以继续免征残保金。 比如: 梅松公司2021年7月份成立 ,公司人数20人: 在2021年7月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适用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的优惠政策,免征残保金; 在2022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期间,可以继续适用财税〔2017〕18号 的相关规定,免征残保金。 一图掌握残保金相关知识 残保金常见五大问题 问题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缴纳? 答: 残疾人保障金,这2种情况下的企业不用缴纳! 情况一: 如果你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就不用交残保金;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就要交相应的残保金。 情况二: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题二:哪些因素影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金额的多少? 答: 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平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社会平均工资指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和公车改革补贴。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以上工资均为税前工资,不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保险和公积金后的实发数。 3.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不能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问题三:我们公司在各地都有分公司,每个分公司都不超30人,总分合计远超30人了,请问分公司是否有残保金优惠? 答: 由于各地分公司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因此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3年申报2022年残保金时可享受该优惠) 注意: 总分机构原则上应该分别在各自所在地的税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题四:若是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有什么责任? 答: 用人单位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其失信行为将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的地区规定不得参评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评先选优等。 问题五:公司一直好多年亏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减免吗? 答: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持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在6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